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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7-07-23

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1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五、资金渠道

  (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各区县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中,要另增列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由各区县列入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

  (三)各级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

  六、其他事项

  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帮困助学,按照《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执行。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市以前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区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帮困助学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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