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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07-12-06

第一条为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特设立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基金)。
  为了保障少儿住院基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基金征集、使用、支付和结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少儿住院基金遵循社会互助共济的原则,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因病、伤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凡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生)和幼托机构在册的学生、幼儿和婴幼儿,属本市常住户口者均可自愿参加少儿住院基金。
  第四条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全市少儿住院基金的统一管理。
  管委会由市红十字会会长担任主任,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兼任红会副会长的市教委、市卫生局领导任副主任,有关单位处室负责人任委员。
  区、县建立相应组织。
  第五条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负责少儿住院基金以下事务:
  (一)协助宣传,通过学校、幼儿园动员家长为孩子交纳少儿住院基金,并使达到较高覆盖率。
  (二)督促所属各学校、幼儿园代收费用、编造名册、填写凭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市和区、县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基金以下事务:
  (一)对医疗单位在掌握住院指征和检查治疗等方面加强管理,防止和制止浪费。
  (二)督促所属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妇幼组动员辖区内0—3岁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基金并收缴费用;
  市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住院医疗费用的划拔和互助基金的增值;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负责少儿住院基金以下事务:
  召集管委会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共同对全市少儿住院基金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推动管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督促管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管委会在市、区县红十字会设办事机构:市和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市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具体落实基金管理工作的运作,开展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全市基金的支付动态。组织对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对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实施业务领导。
  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宣传发动、掌握支付动态、收集统计资料、协助检查质量,以及审核给付申请工作。
  第七条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应每学年度交纳费用。
  年度起止于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每个年度交纳费用的金额,需结合医疗服务费用的调整,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经测算、论证予以确定。
  第八条中小学生和幼托机构幼儿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费用,由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每年9月底前收交,并由各单位向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手续。
  第九条3周岁以下非在托幼儿在每年9月底前,新生儿在满月后的一个月内,可向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妇幼组办理交费手续,由各单位向区、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办理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手续。
  新生儿需交费用按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十条各单位征集的费用可通过各自的开户银行统一划入上海市城市合作银行的指定帐户。
  第十一条住院医疗费用系指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参照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保险局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也可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中小学生、婴幼儿因前款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由家长单位报销(或自理),50%由互助基金按下列规定分级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支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 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70%
  3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80%
  4 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在每一学年度内,少儿互助基金支付的金额最高额为每名中小学生、婴幼儿8万元。
  第十三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互助基金补偿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客和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床、康复病床、社会办医的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三)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四)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五)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第十四条因病、伤住院需按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保险局的规定在指定医院诊治。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院范围内就近诊治。
  第十五条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经缴验住院医疗证和单位确认的证明,可免交按规定应由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预付金。
  第十六条对应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各医院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结算申请,经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通知银行划拨医院。对于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有权追回。
  第十七条各医院对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患者住院期间,要参照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制定的有关用药、检查、治疗、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住院医疗费用等发生争议时,由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第十九条少儿住院基金应在市城市合作银行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协助为基金增值。若年度医疗费用发生超支,可由管委会向城市合作银行申请垫付,次年在筹集的基金中归还;有结余的,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管委会定期公布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审查。
  第二十一条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运作中所需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计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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