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师生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 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 利用广播、黑板向学生以及家长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三、 在校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四、 对在学校范围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本校,对不听劝阻者予以教育。
五、 被动吸烟者有权阻止吸烟者。
六、 学生家长、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吸烟。
七、 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使吸烟者不吸烟,少吸烟。
八、 在公共场所发现有吸烟的情况,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田林三小
2004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