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系指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参照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保险局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也可由少儿住院基金按规定支付。专科门诊应在原住院医院治疗,并限于一所医院。
2、凡参加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中50%由家长单位报销(或自理),50%由少儿住院基金按下列比例分级支付: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今支付比例
(1)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60%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7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80%
(4)10000元以上的部分90%
3、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的费用约占住院医疗总费用的30%-44.44%。每名每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额为8万元。
二、下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基金支付范围:
1.挂号、伙食、陪客和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社会办医的费用。
2.未在规定的划区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医疗的费用。
3.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市少儿住院基金规定应当处理的费用。
4.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5.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